得妾以其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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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得妾以其子,语出《周易•鼎》:“初六……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”“得”,获得,这里指得以主鼎,亦即为主妇之义。此句意为:妾得以为主妇,是由于生了儿子。在古代奴隶制或封建制下,实行一夫多妻制,正妻主鼎,其妾相从,现妾得之,形同倒鼎;旧以生子传宗接代为大,得子如纳新,故于初六爻发其义。孔颖达疏:“正室虽亡,妾犹不得为室主。妾为室主,亦犹鼎之颠趾而有咎过。若有贤子,则以子贵。以之继室,则得无咎”。(《周易正义》卷五)
 
  一说,此为:别人的妻(妾)和子成了某个贵族的家庭奴隶。此说以古代奴隶制大家庭作为解释。(李镜池《周易通义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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